農村消防設施維保與保養(yǎng)
發(fā)布時間:2021-08-24 05:08:53
消防設施
5.0.1 農村應根據規(guī)模、區(qū)域條件、經濟發(fā)展狀況及火災危險性等因素設置消防站和消防點。
5.0.2 消防站的建設和裝備配備可按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執(zhí)行。
5.0.3 消防點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有固定的地點和房屋建筑,并有明顯標識;
2 配備消防車、手抬機動泵、水槍、水帶、滅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裝備;
3 設置火警電話和值班人員;
4 有專職、義務或志愿消防隊員;
5 寒冷地區(qū)采取保溫措施。
5.0.4 農村應充分利用滿足一定滅火要求的農用車、灑水車、灌溉機動泵等農用設施作為消防裝備的補充。
5.0.5 農村應設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應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
5.0.6 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農村,應設室外消防給水系統(tǒng)。消防給水系統(tǒng)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tǒng)合用,并應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室外消防給水系統(tǒng)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農村,應建設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5.0.7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村莊在消防站(點)的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壓力不應低于0.1MP;當村莊不在消防站(點)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應滿足其保護半徑內建筑*不利點滅火的壓力和流量的要求;
2 消防給水管道的管徑不宜小于100mm;
3 消防給水管道的埋設深度應根據氣候條件、外部荷載、管材性能等因素確定;
4 室外消火栓間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較多的農村,室外消火栓間距不宜大于60m;
5 寒冷地區(qū)的室外消火栓應采取防凍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鶴或將室外消火栓設在室內;
6 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與房屋外墻距離不宜小于2m。
5.0.8 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證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 應防止被可燃液體污染;
3 有取水碼頭及通向取水碼頭的消防車道;
4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低水位時吸水高度不應超過6.0m。
5.0.9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宜小于100m3。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村莊,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2 應采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3 宜建在地勢較高處。供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處;水池池底距設計地面的高度不應超過6.0m;
4 保護半徑不宜大于150m;
5 設有2個及以上消防水池時,宜分散布置;
6 寒冷和嚴寒地區(qū)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5.0.10 缺水地區(qū)宜設置雨水收集池等儲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設施。
5.0.11 農村應根據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備相應的消防車、機動消防泵、水帶、水槍等消防設施。
5.0.12 機動消防泵應儲存不小于3.0h的燃油總用量,每臺泵至少應配置總長不小于150m的水帶和2支水槍。
5.0.13 農村應設火災報警電話。農村消防站與城市消防指揮中心、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方式。
5.0.14 農村未設消防站(點)時,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消防斧、消防鉤、消防梯、消防安全繩等消防器材。
5.0.15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條文說明
5 消防設施
5.0.1 本條對農村消防站、點的設置范圍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
5.0.2 消防站的建設可按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確定建設用地面積、設置站房,配備消防車輛、消防器材、消防通信等設施。
5.0.3 本條規(guī)定了消防點設置的*低標準。
配置小型消防車、手抬機動消防泵及其它滅火器具與破拆工具等設備既經濟又便于操作,在初期火災撲救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值得在我國農村地區(qū)大力推廣。
由于我國農村的消防給水普遍不足,因此,在農村的消防站、點根據實際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當居民區(qū)或其它場所發(fā)生火災時,由消防車或其它車輛運送到火災現場,進行火災撲救工作還是必要的。
5.0.4 農村應提倡充分利用已有的農機設備,進行必要的改造,實現一機多能,用于滅火救援。
5.0.5 本條規(guī)定了農村消防水源的種類。
水是有效、實用、廉價的主要滅火劑。在我國,有些地區(qū)天然水源十分豐富,有的地區(qū)常年干旱,水資源十分缺乏。因此,消防水源的選擇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0.6 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農村,應設室外消防給水管網;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時可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應設置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
消防給水與生產、生活給水合用管網時,當生產、生活用水達到*大秒流量時,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
5.0.7 本條規(guī)定了室外消防給水管網和室外消火栓的設置要求。
農村室外消防給水宜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有條件利用地勢建高位消防水池的,可利用自然高差形成高壓給水系統(tǒng)。
對設有消防站(點)或在消防站(點)保護范圍內的農村的消防給水系統(tǒng)可采用低壓給水系統(tǒng),其壓力應滿足給消防車加水的壓力要求,即不應低于0.1Mp。
對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密集或消防車無法到達的農村,室外消火栓的主要功能是用來撲救初期火災,可直接由消火栓接上水帶水槍滅火,室外消火栓起室內消火栓作用,間距不宜大于60m。
消防水鶴是一種快速加水的消防產品,能為撲救火災及時提供水源。消防水鶴能在各種氣候條件下,尤其是北方寒冷地區(qū),有效地給消防車供水。
消火栓沿道路布置,目的是使消防隊在救火時使用方便,十字路口設置消火栓效果更好。農村建筑一般層數不高,火災跌落物不多,消防車可以靠近著火建筑進行滅火和救援,但與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2m。
5.0.8 規(guī)定了天然消防水源的設置要求。
消防用水一旦被可燃液體污染,非但不能滅火,反而會火上澆油。因此,無論從環(huán)境保護出發(fā),還是從滅火需要出發(fā),防止消防水源被可燃液體污染都是十分必要的。
5.0.9 本條規(guī)定了消防水池的設置要求。
1 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按火災延續(xù)時間和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為主的農村民用建筑的火災延續(xù)時間按2h計算,消防用水量按撲救初期火災滿足1臺機動消防泵同時出兩支水槍10L/s(每只水槍按5L/s)來計算,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72m3,考慮一定的余量取100m3。對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密集區(qū),取200m3。
2 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時,為防止消防用水被生產、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術措施(例如生產、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設在消防用水之上),保證消防用水不被它用。
3 消防水池宜利用地形盡可能建在高處,以便利用高差,形成常高壓供水。供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水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不宜少于2處,取水高度不應超過6m。
4 消防水池供消防車用水時,保護半徑不宜大于150m。
5 設2個以上消防水池時,宜分散布置,以利快速撲救火災。
6 在寒冷地區(qū)消防水池應有防凍設施,保證消防車、消防水泵和火場用水的安全。
5.0.10 在水資源匱乏地區(qū)應設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貯存設施。如居民在居住建筑院落內設置的蓄水設施,它不僅可以作為居民的生活用水,還可以作為滅火時的消防水源。
5.0.11 在配置農村消防設施時應充分考慮消防供水的方式,如沒有消防給水管網的村莊配置消防車、手抬機動泵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就比較強,設置了消防給水管網的應配置消防水帶、水槍等。
5.0.12 雖然農村建筑耐火等級低,但一般建筑的規(guī)模都不大,火災延續(xù)時間按2.0h計算,考慮一定的余量,規(guī)定機動消防泵儲存油品總用量*少應滿足所有機動消防泵3.0h的使用量。
5.0.13 本條規(guī)定了農村火災報警電話的設置要求。近年來我國農村通信發(fā)展很快,有線電話和移動電話的普及率日益提高,盡管如此,在村莊集中居住區(qū)和工業(yè)區(qū)合理規(guī)劃設置一定數量的電話對方便群眾報警仍然是必要的。
5.0.14 農村應根據當地的火災危險性,經濟現狀等因素配置相應的滅火、逃生、救援器材。
5.0.15 根據消防法的規(guī)定,農村應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
火災危險源控制
條文說明
6 火災危險源控制
從近年來的農村火災分析來看,引發(fā)農村火災的直接原因,有48.3%的火災是由于村民生產、生活過程中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不慎造成的。在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相對落后,短時間內大幅增加農村的消防投入、在農村建筑中采取更嚴格的防火技術措施還有較大困難的情況下,應對村民的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方面做出相應的技術規(guī)定,對火災危險源采取相應的技術防范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農村火災的發(fā)生。
將“火災危險源控制”作為單列的一章寫入規(guī)范,在全國的消防技術規(guī)范編制中尚屬首次,但更切合農村消防工作的實際。
用火
6.1.1 設置在居住建筑內的廚房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靠外墻設置;
2 與建筑內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 墻面采用不燃材料;
4 頂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6.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臺、煙道、煙囪、火炕等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與可燃物體相鄰部位的壁厚不應小于240mm。
煙囪穿過可燃或難燃屋頂時,排煙口應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應在頂棚至屋面層范圍內采用不燃燒材料砌抹嚴密。
煙道直接在外墻上開設排煙口時,外墻應為不燃燒體且排煙口應突出外墻至少250mm。
6.1.3 煙囪穿過可燃保溫層、防水層時,在其周圍500m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熱層,嚴禁在悶頂內開設煙囪清掃孔。
6.1.4 多層居住建筑內的浴室、衛(wèi)生間和廚房的垂直排風管,應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防火閥。
6.1.5 柴草、飼料等可燃物堆垛較多、耐火等級較低的連片建筑或靠近林區(qū)的村莊,其建筑的煙囪上應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6.1.6 燃煤燃柴爐灶周圍1.0m范圍內不應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6.1.7 燃氣灶具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灶具宜安裝在有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的廚房內,并應與臥室分隔;
2 燃氣灶具的灶面邊緣和烤箱的側壁距木質家具的凈距離不應小于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3 放置燃氣灶具的灶臺應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熱板;
4 無自然通風的廚房,應選用帶自動熄滅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并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器和與其連鎖的自動切斷閥和機械通風設施;
5 燃氣灶具與燃氣管道的連接膠管應采用耐油燃氣專用膠管,長度不應大于2m,安裝應牢固,中間不應有接頭,且應定期更換。
6.1.8 既有廚房不滿足6.1.1條的規(guī)定時,爐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與爐灶相鄰的墻面應作不燃化處理,或與可燃材料墻壁的距離不小于1.0m;
2 灶臺周圍1.0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地面或設置厚度不小于120mm的不燃燒材料隔熱層;
3 爐灶正上方1.5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6.1.9 火爐、火炕(墻)、煙道應當定期檢修、疏通。爐灶與火炕通過煙道相連通時,煙道部分應采用不燃材料。
6.1.10 明火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清理余火,余燼與爐灰等宜用水澆滅或處理后倒在安全地帶。爐灰宜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對封閉且避風的地方,應設置不燃材料圍擋。
6.1.11 使用蠟燭、油燈、蚊香時,應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圍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0.5m。
6.1.12 燃放煙花爆竹、吸煙、動用明火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和柴草、飼草、農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1.13 五級及以上大風天氣,不得在室外吸煙和動用明火。
條文說明
6.1 用火
6.1.1 廚房作為用火頻繁的場所,火災危險性較大,一旦發(fā)生火災,為將其危害限制在一個區(qū)域內,作出了本條規(guī)定。居住建筑內廚房設置的防火要求,如圖6所示。
圖6 居住建筑內廚房防火設置示意圖
圖6 居住建筑內廚房防火設置示意圖
6.1.2 為防止煙囪、煙道、火炕等的輻射熱或竄出的火焰、火星引燃附近可燃物,對其建造材料和與周圍可燃物的距離作出了防火要求,如圖7所示。
圖7 煙囪、煙道防火設置示意圖
圖7 煙囪、煙道防火設置示意圖
圖7續(xù)
圖7續(xù).
煙囪、煙道、火炕應選擇不燃材料,一般在粘土內摻入適量的砂子,防止因高溫引起開裂漏火。當與可燃物體的安全距離達不到要求時,應用石棉瓦、磚墻、金屬板等不燃材料隔開。
6.1.3 在悶頂內開設煙囪清掃孔容易造成火星或高溫煙氣竄入悶頂,造成悶頂內的可燃物起火,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如圖7(d)所示。
6.1.4 在火災情況下,垂直排風管道能產生“煙囪”效應,為有效控制火災的蔓延,應對排風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止回流措施:增加各層垂直排風支管的高度,使各層排風支管穿越2層樓板;把排風豎管分成大小兩個管道,總豎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風支管分層與總豎管連通;將排風支管順氣流方向插入豎風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在支管上安裝止回閥。如圖8所示。
圖8 排氣管防回流措施示意圖
圖8 排氣管防回流措施示意圖
6.1.5 為預防煙囪逸出火星造成火災,可在煙囪上采取加防火帽等措施,以熄滅火星。如圖9所示。
圖9 煙囪防止火星外逸措施示意圖
圖9 煙囪防止火星外逸措施示意圖
6.1.6 燃煤、燃柴草爐灶易飛濺火星或使灰燼跌落,柴草等可燃物距其較近易引發(fā)火災,故做出本規(guī)定,如圖10所示。同時居住建筑的爐灶不應設置在疏散出口附近。
圖10 可燃物與爐灶間距示意圖
圖10 可燃物與爐灶間距示意圖
6.1.7 本條規(guī)定了燃氣灶具的設置要求。
燃氣灶具要在通風良好的廚房中使用,應遠離易燃物品,并要求放置在不易燃燒的物體上,如:水泥板、石板、鐵板等。其連接軟管不應有接頭;軟管與燃氣管道、接頭管、燃燒設備的連接處應采用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固定。如圖11所示。
圖11 燃氣灶具防火設置示意圖
圖11 燃氣灶具防火設置示意圖
6.1.8 為防止爐灶的明火引燃可燃物,對既有廚房不符合6.1.1的規(guī)定時,灶臺周圍的墻面、地面、隔熱層等的防火要求作出本條規(guī)定,如圖12所示。
圖12 既有廚房爐灶防火設置示意圖
圖12 既有廚房爐灶防火設置示意圖
6.1.9 火爐、火炕(墻)、煙道如果維修不及時,由于熱應力的作用或地基下沉、變形,很容易出現裂縫,滋火而發(fā)生火災。
6.1.10 目前我國還有許多地區(qū)的農民生活和取暖主要靠煤、柴草及農作物秸稈做燃料,用完后不及時清理余火,帶火星的碳灰隨處灑落、亂倒,極易引發(fā)火災。所以從煤、柴爐灶扒出的爐灰,應放在爐坑內,如急需外倒,要用水將余火澆滅,以防余火燃著可燃物或“死灰”復燃,造成火災。
6.1.11 根據測定,燃著的蠟燭火焰溫度高達1400℃,煤油燈的燈頭火焰溫度高達800~1000℃,這樣高的溫度是很容易引起火災的。為防止蠟燭點完時燒著可燃基座,規(guī)定蠟燭、蚊香應放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蠟燭、油燈、蚊香與可燃物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引起火災。
6.1.12 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和柴草、飼草、農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容易引發(fā)火災,發(fā)生火災后撲救困難,因此,燃放煙花爆竹、吸煙、動用明火應當遠離這些危險區(qū)域。
6.1.13 五級風稱為勁風,風速8~10.7m/s,大風天一旦發(fā)生火災,火勢蔓延迅速,使撲火人員難以靠近。尤其是柴草垛火災呈現出“跳躍式”擴展。凡遇五級以上大風天等高、強火險天氣,不得在室外吸煙和動用明火,包括祭祀用火等。
用電
6.2.1 電氣線路的選型與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導線的選型應與使用場所的環(huán)境條件相適應,其耐壓等級、安全載流量和機械強度等應滿足相關規(guī)范要求;
2 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可燃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等,與這些場所的間距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l.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 室內電氣線路的敷設應避開潮濕部位和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并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當必須敷設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敷設時,應穿金屬管、阻燃套管保護或采用阻燃電纜;
4 導線與導線、導線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5 嚴禁亂拉亂接電氣線路,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
6.2.2 用電設備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用電設備不應過載使用;
2 配電箱、電表箱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可能產生電火花的電源開關、斷路器等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防護措施;
3 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且不得隨意增加保險絲的截面積;
4 電熱爐、電暖器、電飯鍋、電熨斗、電熱毯等電熱設備使用期間應有人看護,使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停電后應拔掉電源插頭,關斷通電設備;
5 用電設備使用期間,應留意觀察設備溫度,超溫時應及時采取斷電等措施;
6 用電設備長時間不使用時,應采取將插頭從電源插座上拔出等斷電措施。
6.2.3 照明燈具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應與可燃物保持安全距離,當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2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超過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3 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燈光源、熒光高壓汞燈、超過60W的白熾燈等高溫燈具及鎮(zhèn)流器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
條文說明
6.2 用電
6.2.1 本條提出了電氣線路的選型和敷設要求。
應根據具體環(huán)境條件選用相應類型的導線,導線的耐壓等級不應低于線路的工作電壓;其絕緣層應符合線路安裝方式和敷設環(huán)境條件;安全電流應大于用電負荷電流;截面還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
為保證電力架空線在倒桿斷線時不會引燃易燃物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等易燃、易爆的場所,故規(guī)定與這些場所的間距不應小于1.5倍桿高。電力架空線路跨越可燃屋面時,若架空線斷落、短路打火會引起火災事故,可燃屋面建筑發(fā)生火災也會燒斷電力架空線路,使災情擴大,所以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可燃屋面建筑,如圖13。
圖13 架空電力線與易燃易爆場所、可燃屋面建筑間距示意圖
圖13 架空電力線與易燃易爆場所、可燃屋面建筑間距示意圖
電氣線路不應跨越爐灶的上方或沿煙囪等高溫物體或熱源敷設。在潮濕、高溫或酸堿腐蝕性氣體的環(huán)境中,應采用套管布線。
6.2.2 在農村由于電器設備使用不當引發(fā)的火災案例很多,本條對農村火災案例進行了總結分析后對用電設備的使用作出了規(guī)定。
應經常檢查線路負荷,發(fā)現過負荷時,要減少用電設備或調換截面較大的電線;盡量避免同時使用大功率電氣設備。線路負載要平均分配,大功率用電設備宜單獨布線;
電源插頭要完全插入電源插座中,如果松脫可能會發(fā)熱導致火災。
保險絲不得任意調粗,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以保證線路的電流超過規(guī)定值時,及時切斷電源。
電熱爐、電暖器、電熨斗等電熱設備的火災危險性大,由此引發(fā)的火災事故很多,應在使用期間加強看管,防止超溫作業(yè)。在停電、人員外出或長時間不使用用電設備時,應將插頭從電源插座上拔出,徹底關斷用電設備的電源。
6.2.3 本條對農村照明燈具的安全距離及注意事項做出規(guī)定。
照明燈具距可燃物過近或燈具破碎易引燃可燃物,應與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離,當與其靠近時,應采取隔熱等保護措施,嚴禁使用可燃材料制作的無骨架燈罩。
超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熒光高壓汞燈的表面溫度高,長時間接近可燃物會引起火災,因此應采用防火保護措施。
用氣
6.3.1 沼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沼氣池周圍宜設圍擋設施,并應設明顯的標志,頂部應采取防止重物撞擊或汽車壓行的措施;
2 沼氣池蓋上的可燃保溫材料應采取防火措施,在大型沼氣池蓋上和儲氣缸上,應設置泄壓裝置;
3 沼氣池進料口、出料口及池蓋與明火散發(fā)點的距離不應小于25m;
4 當采用點火方式測試沼氣時,應在沼氣爐上點火試氣,嚴禁在輸氣管或沼氣池上點火試氣;
5 沼氣池檢修時,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嚴禁在池內使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器具;
6 水柱壓力計“U”型管上端應連接一段開口管并伸至室外高處;
7 沼氣輸氣主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各連接部位應嚴密緊固,輸氣管應定期檢查,并應及時排除漏氣點。
6.3.2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接近火源、熱源,應防止日光直射,與灶具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0.5m;
3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與化學危險物品混放;
4 嚴禁使用超量罐裝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敲打、倒置、碰撞鋼瓶,嚴禁隨意傾倒殘液和私自灌氣;
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房間應通風良好。
6.3.3 管道燃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符合**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 50028的要求,并應由專業(yè)人員設計、安裝、維護;
2 進入建筑物內的燃氣管道應采用鍍鋅鋼管,嚴禁采用塑料管道,管道上應設置切斷閥,穿墻處應加設保護套管;
3 燃氣管道不應設在臥室內。燃氣計量表具宜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部位,嚴禁安裝在臥室、浴室等場所;
4 使用燃氣場所應通風良好,發(fā)生火災應立即關閉閥門,切斷氣源。
條文說明
6.3 用氣
6.3.1 沼氣是可燃氣體,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其化學成分主要是甲烷(CH4),約占60%~70%;其次是二氧化碳(CO2),約占25%~40%;還有少量的氫氣(H2)、一氧化碳(CO)和硫化氫(H2S)等。本條結合沼氣的火災危險性規(guī)定了沼氣的使用要求。
1 沼氣池的周圍宜設圍擋設施,有利于預防明火和人員靠近。
2 北方冬季在沼氣池蓋上堆草等保溫,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沼氣池在進出料、加水或試壓灌水時,易造成池內反應激烈,產生過大壓力,有使池蓋爆裂的危險。因此,在大型沼氣池蓋上和儲氣缸上,應當裝有安全閥或防爆安全薄膜,萬一爆炸時就可以減少破壞危害。在沼氣池周圍還要修筑排水溝,防止夏季降雨量大,沼氣池被淹發(fā)生池內超壓爆破危險。如圖14所示。
圖14 沼氣池防火設置示意圖
圖14 沼氣池防火設置示意圖
3 沼氣池在發(fā)酵過程中,進料口、出料口及池蓋周圍常漏出沼氣,與明火散發(fā)點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 沼氣池在建成投料后,如在池蓋的導氣管上點火試驗,一旦池內有氧氣或處在負壓狀態(tài),火焰就會回竄進池內引起爆炸。所以,點火試驗不能在池蓋的導氣管上進行,而要在輸氣管上裝沼氣爐點火。如果輸氣管不向外排氣,出現負壓時,則不能點火。
5 沼氣池檢修時,在打開池蓋清完渣后,池內仍有殘余沼氣,所以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嚴禁在池內使用明火和能產生火花的器具。
6 水柱壓力計“U”型管上端要連接一段開口管伸出室外高處,以防池內藥理突然增大將水沖出,使沼氣在室內跑出發(fā)生危險。
7 管道內的沼氣泄漏是引起燃燒爆炸的主要危險。一旦在室內漏氣就會發(fā)生沼氣火災爆炸事故。預防沼氣泄漏的主要措施是:管道系統(tǒng)應選用不燃材料,還要根據實際情況,裝設必要的總開關、分開關和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安全瓶);輸氣管道各連接部位要嚴密緊固。
6.3.2 液化石油氣是飽和的和不飽和的烴類混合物,具有燃燒爆炸性,主要組分有丙烷(C3H8)、丙烯(C3H6)、正異丁烷(C4H10)、正異丁烯(C4H8)等烴類,其爆炸極限約為2%~10%,此條是根據液化石油氣的火災危險性及其鋼瓶的防火要求規(guī)定的。
1 液化石油氣的氣態(tài)相對密度為1.5~2,是空氣重量的1.5~2倍,如果發(fā)生泄漏,氣化后的氣體就會像水一樣往低處流動,并積存在低洼處不易被風吹散,一旦達到爆炸濃度,遇火源就會發(fā)生燃燒爆炸。所以,鋼瓶嚴禁在地下室存放。
2 液化石油氣鋼瓶是壓力容器,鋼瓶的*高工作壓力取決于它的*高使用溫度和充裝量,當鋼瓶的使用溫度和充裝量過高會使鋼瓶內壓超高引起爆炸。與熱源太近或充氣過量,可導致瓶體破裂引發(fā)爆炸,所以要嚴防高溫及日光照射,鋼瓶應遠離熱源,其環(huán)境溫度不得大于45℃,禁止用火烤、開水燙或讓太陽曝曬鋼瓶,氣瓶與散熱器的凈距不應小于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鋼瓶應放置在干燥并便于操作的地點,上面不要放置雜物,與灶具應保持0.5m以上的安全距離,如圖15所示,鋼瓶必須直立放置,絕不允許臥放或倒放,連接鋼瓶與灶具的輸氣膠管應沿墻處于自然下垂狀態(tài)。
圖15 液化氣鋼瓶與灶具間距示意圖
圖15 液化氣鋼瓶與灶具間距示意圖
3 由液化石油氣的成份可以看出,遇其他化學物品容易發(fā)生聚合反應后產生大量的熱量,從而引發(fā)火災爆炸事故。
4 充裝量過高會使鋼瓶內壓超高引起爆炸,違反操作程序敲打、倒置、碰撞鋼瓶,傾倒殘液、私自灌氣或私自拆卸鋼瓶部件、倒(臥)放置鋼瓶等行為,極易使揮發(fā)的氣體遇明火造成火災爆炸事故。
6.3.3 農村除使用沼氣、液化石油氣外,還使用其他燃氣,本條對其他管道燃氣的使用作出規(guī)定。
1 我國因燃氣設備安裝使用不當引起的火災事故時有發(fā)生,本條提出了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安裝、維護的原則要求。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應滿足城鎮(zhèn)燃氣輸配的有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并不應在燃氣管道周圍堆放可燃物。
2 燃氣管道破壞時泄漏的氣體,遇到明火就會燃燒爆炸。所以進入建筑物內的燃氣管道應采用金屬管道。為防止事故擴大,減少損失,應在總進、出氣管上設有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并在穿墻處加設保護套管。
3 燃氣表具處存在管道燃氣的接頭,閥門密封不嚴,容易漏氣,遇火源或高溫作用或受潮氣影響,容易發(fā)生爆炸起火,所以要保持安裝場所的通風和干燥,嚴禁安裝在臥室和浴室內。
4 如果發(fā)生燃氣火災時,只注重撲滅火焰而未切斷氣源,會引起復燃或爆炸,所以應立即關閉閥門,斷絕氣源,以防火災擴大蔓延。
用油(可燃液體)
6.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體不應存放在居室內,且應遠離火源、熱源。
6.4.2 使用油類等可燃液體燃料的爐灶、取暖爐等設備必須在熄火降溫后充裝燃料。
6.4.3 嚴禁對盛裝或盛裝過可燃液體且未采取安全置換措施的存儲容器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yè)。
6.4.4 使用汽油等有機溶劑清洗作業(yè)時,應采取防靜電、防撞擊等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6.4.5 嚴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產生靜電的非金屬容器盛裝汽油、煤油、酒精等甲、乙類液體。
6.4.6 室內的燃油管道應采用金屬管道并設有事故切斷閥,嚴禁采用塑料管道。
6.4.7 含有有機溶劑的化妝品、充有可燃液體的打火機等應遠離火源、熱源。
6.4.8 銷售、使用可燃液體的場所應采取防靜電和防止火花發(fā)生的措施。
條文說明
6.4 用油(可燃液體)
本節(jié)是在總結近年來我國的有關火災案例的基礎上,為有效防止此類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做出的規(guī)定。為了保持規(guī)范章節(jié)體例的一致性和其前后對應,本節(jié)的名稱使用了“用油”,但其主要是對油品等可燃液體的儲存、銷售、使用等做出的規(guī)定。
附錄A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防火要求
A.1 基本規(guī)定
A.1.1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以下簡稱“合用場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建筑內:
1 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儲存、經營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筑;
3 廠房和倉庫;
4 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筑;
5 地下建筑。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難以完全分隔時,不應設置人員住宿:
1 合用場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 合用場所的建筑面積大于2000m2;
3 合用場所住宿人數超過20人。
A.1.3 除A.1.2條以外的其他合用場所,應執(zhí)行A.1.2條的規(guī)定,當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2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當無法分隔時,合用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tǒng);
3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A.1.4 合用場所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于從內部打開。
A.1.5 合用場所使用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頂平臺。
A.1.6 合用場所中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并宜配備輕便消防水龍。
A.1.7 層數不超過2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場所,當執(zhí)行本標準關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規(guī)定確有困難時,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人員住宿宜設置在首層,并直通出口。
A.1.8 合用場所內的安全出口和輔助疏散出口的寬度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A.2 防火分隔措施
A.2.1 A.1.3 條中的防火分隔措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當墻上確需開門時,應為常閉乙級防火門。
當采用室內封閉樓梯間時,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常閉乙級防火門,且封閉樓梯間首層應直通室外或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直通室外。
A.2.2 住宿內部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并應砌筑至樓板底部。
A.2.3 兩個合用場所之間或者合用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進行防火分隔。
A.3 輔助疏散設施
A.3.1 室外金屬梯、配備逃生避難設施的陽臺和外窗,可作為合用場所的輔助疏散設施。逃生避難設施的設置應符合有關建筑逃生避難設施配置標準。
A.3.2 合用場所的外窗或陽臺不應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A.3.3 用于輔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寬度不宜小于0.8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2m。
A.4 自動滅火和火災自動報警
A.4.1 合用場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和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tǒng)的設置應符合現行**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084的規(guī)定。
A.4.2 合用場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116和《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GB 20517的規(guī)定。
A.4.3 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安裝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房間、疏散樓梯的頂部。
A.4.4 設置非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場所,應設置應急廣播揚聲器或火災警報裝置。
A.4.5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急廣播揚聲器或火災警報裝置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的15db,且應確保住宿部分的人員能收聽到火災警報音響信號。
A.4.6 使用電池供電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必須定期更換電池。
A.5 其他要求
A.5.1 合用場所火源控制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有關要求。
A.5.2 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 50140的規(guī)定。消防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規(guī)定。
A.5.3 合用場所的內部裝修材料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222和《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 50354的規(guī)定。
A.5.4 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等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制作,且不應影響房間內的采光、排風、輔助疏散設施的使用、消防車的通行以及滅火救援行動。
A.5.5 合用場所集中的地區(qū),當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設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應小于200m。
A.5.6 合用場所集中的地區(qū),應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并應配備相應的滅火車輛裝備和救援器材。
A.5.7 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和地方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
條文說明
附錄A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防火要求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以東南沿海地區(qū)為主要發(fā)源地,以勞動密集型民營企業(yè)為主,集員工集體宿舍與生產、倉儲或經營等使用功能為一體的合用場所大量涌現,且形成向中西部蔓延之勢。合用場所火災隱患日益突出,重特大火災事故時有發(fā)生,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已成為影響火災形勢穩(wěn)定的突出問題。據統(tǒng)計,2002年至2006年,全國共發(fā)生合用場所火災2.2萬起,造成441人死亡、761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3.8億元。為了有效防范合用場所的火災事故發(fā)生,做出了本章的規(guī)定。
A.1 基本規(guī)定
A.1.1 本條是對合用場所的限制性規(guī)定,凡屬于本規(guī)定任一條時,就不能設置人員住宿。
A.1.2 本條是對不屬于A.1.1條情況的其他合用場所應采取的技術措施。
本條提出的措施是一種比較徹底的防火分隔措施,在實際工作中應當積極采取這種措施。住宿部分與其他部分采用這種措施分隔后,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已不屬于同一個連通空間,可以不再視為合用場所。
本條中“建筑高度”:當合用場所是獨立建筑時,該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該建筑*高處的高度;否則該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合用場所*高處的高度;
本條中“建筑面積”:當合用場所是獨立建筑時,建筑面積是整棟建筑的總面積;當合用場所處于一座建筑的局部空間時,建筑面積是合用場所內各功能區(qū)域的總面積。
A.1.3 本條是針對A.1.2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合用場所提出的措施。本條對于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疏散設施的規(guī)定與A.1.2條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A.1.2條在這兩方面的措施嚴于本條,但本條在消防設施的設置方面進行了加強,同時,還增加了輔助疏散設施。當一些合用場所受實際條件限制,難以滿足A.1.2條時,應按本條規(guī)定加強其他消防安全措施,以保證其整體消防安全水平。
火災探測報警器投入運行后,易受污染,積聚灰塵可靠性降低,容易引起誤報,因此,需重視對其進行清洗,*少每年進行一次。本條中的“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tǒng)”即各地俗稱的“簡易噴淋系統(tǒng)”。
A.1.4 因疏散門鎖閉,火災時人員無法使用,造成人員在疏散門附近死亡的火災案例曾多次發(fā)生,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fā)生,本條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A.1.5 考慮到火災情況下疏散樓梯有時會被煙火阻擋,人員難以通過樓梯向下疏散,如果疏散樓梯能夠直通屋頂,將給人員的疏散提供更多機會,因此,本條提出了相關要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通往屋頂的疏散門必須處于可開啟狀態(tài),對于平時因日常管理需要鎖閉的疏散門,必須采取推閂式疏散門等有效措施,保證火災時任何人易于手動開啟。另外,屋面應考慮人員停留和疏散的保護等措施。
A.1.6 本條中提出的輕便消防水龍是一種可與自來水龍頭直接連接的消防設備,該設備操作方便,尤其適用于非消防人員使用,對于及時撲救初期火災具有積極作用。
A.1.7 考慮到人數不多的小型合用場所,其火災風險相對較小,而這類場所又點多面廣,為確保消防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本條在消防設施的配備方面除提出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外,不再提出更多要求,而重在加強對這類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A.1.8 合用場所的安全疏散應滿足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
A.2 防火分隔措施
A.2.1~A.2.3 為防止煙、火對住宿的蔓延以及兩個合用場所之間或者合用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的火災蔓延,作出這三條規(guī)定。
A.3 輔助疏散設施
A.3.1 本條針對輔助疏散設施的設置作出了規(guī)定。輔助疏散設施包括移動式逃生避難器材和固定式逃生避難器材等多種類型,各種類型的逃生避難器材所適用的建筑高度有所不同,具體要求在相關標準中已有規(guī)定。
A.3.2 建筑不應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金屬柵欄等設施,是考慮到這些設施有可能在發(fā)生火災時阻礙人員逃生和消防救援。因此,設置時要有從內部便于人員開啟的裝置。
A.3.3 用于輔助疏散的外窗,如果設置的位置不合理,開口大小不合適,即使設置了外窗,仍不能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為此,本條對用于輔助疏散的外窗高度、窗口尺寸等作出規(guī)定。
A.4 自動滅火和火災自動報警
A.4.1~A.4.6 對合用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做出了一些基本規(guī)定。從全國近幾年發(fā)生的合用場所火災案例分析,可以發(fā)現這類場所在發(fā)生火災后由于沒有警報裝置,致使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不能及時疏散,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在當前消防滅火和救援力量較為薄弱的情況下,設置火災警報裝置投入少,但卻可以起到警示人員疏散、有效避免群死群傷惡性火災發(fā)生的作用。
A.5 其它要求
A.5.1 合用場所的用電防火等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有關要求。
A.5.3、A.5.4 規(guī)定了合用場所的內部裝修材料和建筑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的設置。目前,一些建筑在室外設置了大量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廣告牌、遮陽棚,建筑一旦著火,這類物品不僅將直接導致火勢的擴大蔓延,而且影響到市內房間的自然排煙、消防車通行和消防人員對建筑的火災撲救。
A.5.5、A.5.6 合用場所集中的地區(qū),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的幾率高,應統(tǒng)籌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并應配備相應的滅火車輛裝備和救援器材、設置可靠的消防水源。
A.5.7 本規(guī)范重點解決合用場所治理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對于合用場所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還要符合**現行有關標準和地方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提出不低于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